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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信息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10-16
阅读:21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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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信访条列》第14条、15条、16条、21条第一款、34条、35条规定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14条)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4、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1—5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 三、不再受理范围: 1、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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