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转送机关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信访条例》第36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6条的规定,由上级、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督办,被转送机关或单位应当加以改进,并向信访和督办机关说明理由,妥善解决。
2、受理、办理机关(单位)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的规定,确定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机关(单位),应依信访事项反映的内容和职权范围而定,在有权处理的前提下,应当由第一层级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受理,受理机关或单位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企事业法人资格。
3、一件信访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部分应当受理、部分不应受理的,如何决定受理单位,如何告知受理情况?
一件信访件反映多个问题的,各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分别受理,分别告知。
一件信访件反映单个问题,但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根据信访件中所提到的相关部门,区分职责主次,确定主送、抄送机关或单位,并由主送机关或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如信访人反映征地补偿问题,同时涉及低保问题的,应当主送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抄送民政部门,受理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一件信访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应受理、部分不应受理的,应在受理告知书上将信访人所提的问题简要列出,并告知信访人哪些不予受理,哪些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