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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应当是有权处理的单位;有权处理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赋予的职权以及上级、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所指定的处理职责;单位应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信访事项已被处理过的,原处理单位可以为被转送、交办单位。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转送、交办有关信访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转送、交办收到的信访件。